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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法院开庭具体流程

来源:青白江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vipflgw.com/   时间:2020-06-10 15: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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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布开庭阶段

(1)由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

  逐一核实被告人姓名、民族、籍贯、出生年月日、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犯罪史,是否收到起诉书、收到起诉书是时间。如果被告人是少数民族不通晓汉语的,应当为其配备翻译,如果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庭,并为其指定辩护律师。如果被告人未收到起诉书或者收到起诉书尚不满十日的,则需要延期审理。

(2)宣布案件来源。

  告知当事人今天法院审理的是某某检察院起诉的某某人涉嫌的某某罪名。

(3)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4)告知被告人享有的权利。包括申请回避权、为自己辩护权、提交证据权、申请新的证人出庭权、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权、申请重新鉴定、重新勘验权、最后陈述权。

(5)讯问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申请回避的理由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宣布休庭。报法院院长或者检察长决定。申请理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审判长当庭驳回。

(6)宣布本案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及其理由。

(7)宣布法庭纪律。

2、法庭调查阶段

(1)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刑事起诉书。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读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

(2)分别讯问被告人

  多名被告人的,法庭只留一名被告人接受讯问,其他被告人退出法庭。

  先由被告人自己陈述对起诉书的意见。

  控辩双方交叉讯问被告人。讯问顺序是 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审判人员也可以讯问被告人。

  (3)询问证人、鉴定人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审理。

  (4)出示证据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

  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5)申请新证

  审判长问被告人:“是否有新的证据要求出示?”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6)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这是今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增加的一项程序。

3、法庭辩论阶段

(1)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开始。

(2)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3)被害人发表控诉意见。

(4)被告人陈述和辩解。

(5)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6)互相辩论。

(7)辩论中发现可能影响判决的新的事实,审判长宣布停止辩论,重新进行法庭调查。

(8)刑事部分辩论结束后,控辩双方对民事部分进行辩论。

(9)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4、法庭调解阶段

审判长询问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如果双方都要求调解的,法庭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调解。

没有附带刑事诉讼或者一方不愿意接受调解的则不予调解。

  5、评议、宣判

(1)审判长宣布休庭。

(2)控辩双方向法庭移交证据。

(3)当事人核对笔录、签字。

(4)合议庭成员对对控辩双方的意见进行评议。评议秘密进行。

(5)合议庭成员有重大分歧或者不同意合议庭意见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制作判决书。

(7)继续开庭,宣读判决书。

二、刑事案件开庭后多久下判决书

  法律规定规定开庭到判决的时间,由主审法官决定,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一审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二个月内审结,但集团犯罪、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两个月。

  1、《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三、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准备工作

  1、庭前召集相关人员,听取意见

  2、可以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况

  (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2)证据材料较多、案件重大复杂的;

  (3)社会影响重大的;

  (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注意:召开庭前会议,可根据案件情形,通知被告人参加。

  3、召开庭前会议了解的内容

  (1)案件管辖的异议;

  (2)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3)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4)提供新的证据;

  (5)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无异议;

  (6)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7)申请不公开审理;

  (8)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4、庭前会议的程序

  (1)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2)开庭10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3)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5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4)开庭3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5)开庭3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

  (6)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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